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绥化市,住绥化市**镇**村**组**号,职业农民。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8日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O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庆安县欢胜乡周根殿屯附近公路时被庆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0 mg/100ml,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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