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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77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区汉江路物流集散中心出发准备回沱江西路汇乐国际家中,驾车进入小区时与保安发生纠纷,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农派出所民警到达小区处置并将姜某某带回派出所,因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通知交警前来处置,3月10日0时30分,在工农派出所对其血样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将其带至德阳市五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2.2mg/100ml,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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