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6********,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村**号)。2011年0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05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7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号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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