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管某甲家与管某甲、管某乙等人吃晚饭,其间饮酒。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处出发,途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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