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2111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喀什市***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喀什市**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喀什市**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准驾车型:A2D,无前科,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姜**在喀什市百合苑一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其喝了两杯昆仑特牌白酒和一瓶乌苏啤酒。当日22时许,姜**的朋友驾驶新Q*****号车从百合苑将其送回恰办家属院家中。当日23时许,姜**驾驶新Q*****号车从恰办家属院出发,途径青年北路、慕士塔格路,行驶至喀什市新隆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姜**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姜**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抓捕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姜**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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