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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安徽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村路段,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经到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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