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0********,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江西上饶市鄱阳****集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8日20时40分,姜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0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到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屯光转盘至新园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5.0mg/100ML。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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