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职工,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路**号,现住平度市**街道**村**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天津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赣州路路口南侧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2020年4月7日,经对案发时提取的姜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