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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沟莱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河北村处,被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l00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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