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从龙口市***镇**村家中出发,沿G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龙口市公安局黄河营边防派出所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姜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2019年8月29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姜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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