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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内蒙古林西县人,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蒙DJ****号小型轿车自林西县林西镇看守所附近有缘农家小菜馆向林西县医院方向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林西大道与平安巷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9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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