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341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打工。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3时许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沙湾县**小区其未婚妻王某某家参加聚会期间,因王某某哥哥张某某停放在楼前的新G*****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将路堵住,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该车辆挪车时与楼房墙体相撞,后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2.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自愿认罪认罚;(2)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系有为挪动车位短距离醉驾的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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