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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定县蟠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旧机场路与蟠咬线交口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98.1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姜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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