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鄂H*****小型汽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陈安收费站,即将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执勤民警带其至荆门市中医院驻高警荆门大队医疗服务站抽血、送检。2021年1月6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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