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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江山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街道**路**号**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从郴州市冲口路出发,行至郴州市民权路五岭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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