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河畔镇河畔街道丁字路口路段巡逻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6****的小型普通客车拦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姜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姜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6.1mg/100ml、137.6mg/100ml,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交警大队民警便将姜某某带至会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血样样本盛装容器名称为:D97809610、D97809717)。2019年12月25日,委托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的血样(D97809610)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19年12月26日,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白)公(司)鉴(理化)字【2019】1207号检验报告书,报告书载明:送检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姜某某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理化)字【2019】1207号检验报告;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的现场检查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询问图像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嫌危险驾驶的检查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过程。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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