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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镇**村3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甘**的小型桥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89.8mg/100ml,遂将其带到礼县人民第一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送检血样酒精含量为128.74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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