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总公司2014,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支路行驶至**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姜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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