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妨害作证、伪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明知相城**广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6.20”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该项目负责人是陈某某,陈某某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仍于2018年12月7日指使冯某某在公安机关出具虚假陈述,称冯某某自己系相城**广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经理。姜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出具虚假证言称冯某某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社保缴费单据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五条、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