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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妨害公务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415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及朋友在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内烧烤。次日凌晨左右,该小区住户因姜某某等人烧烤扰民而报警,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八田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某某、苏某某等人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规劝,姜某某等人不听民警规劝,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2020年8月20日,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建议检察机关对姜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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