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19日23时许,特巡警大队二中队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泉山居委会**宾馆,将涉嫌容留卖淫的姜某某口头传唤至兰陵县公安局巡警大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姜某某是否容留二人卖淫不能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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