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本区**街道**路**会所包厢内喝酒娱乐时,为发泄情绪,持酒杯将包厢内的液晶电视机肆意砸坏(价值人民币2 33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