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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其亲属吴某某(另案处理)、蹇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在息烽县流长镇流长村梁家寨组“老周哥KTV”内任意损毁KTV内的招财猫、花瓶、显示器、电脑主机箱等物品,后又随意殴打该KTV老板彭某某。经鉴定,KTV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5264.85元,被害人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吴某某、蹇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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