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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2000********,汉族,陕西**学院大三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路,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大学**号楼**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19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四另案处理),在明知其上线提供的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等地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等注册“**网”交易虚拟账户,利用“**网”交易平台购买“USTD”泰达币从事洗钱活动。2020年4月份,何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商洛市洛南县古城镇等地组织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等人出租支付宝账户洗钱,姜某某获利200元。

经查:姜某某支付宝18991******账号于2020年4月21日至22日过账资金1089201元,其中,涉及江苏省无锡市冒充公检法诈骗115万元的电信诈骗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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