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杨某某、敖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广州**公司,创建**平台,并在该语音平台内嵌入种豆等赌博游戏插件,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在上述平台内,玩家使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币后通过种豆等插件进行赌博,玩家将赌博所获取的虚拟礼物给套现房间的“主播”,后由“主播”按照礼物价值的80%折算成人民币返还给玩家,同时将收取的礼物向平台兑换成人民币。差额部分由平台及房间代理按比例进行分成。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加入**平台,系6009437房间“主播”,在平台运作期间,明知玩家通过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负责向玩家提供虚拟礼物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等工作。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参与期间,该房间兑换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25余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及同案犯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平台数据等电子数据、搜查笔录、审核报告、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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