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文盲,务农,群众,现住址兰陵县神山镇青竹**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华、郭某民、冷某鹏、冷某龙、姜某东、冷某角、姜某某七人驾驶摩托车在兰陵县神山镇青竹南湖抢劫摩托车两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