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华新盛源有限公司贵阳**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 A坐6楼2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3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戚某某等村民成立修文县德柯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贵阳市长田大数据智能农旅示范园项目”,后授权戚某某为法人的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具体实施。2018年6月4日,贵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直接负责的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盛源贵阳**公司”)签订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先垫资后申报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工程费用。2018年6月10日,华新盛源贵阳**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公司及吴某某等施工班组进行建设。2018年下半年,该项目因施工手续不全被政府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华新盛源贵阳**公司在该项目上产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2019年1月22日,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华新盛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同月29日前支付工人工资。至改正期限结束,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所直接负责的华新盛源贵阳**公司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查,该项目共涉及民工劳动报酬60余万元。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将50万元打入政府财政专户,在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下,经工人代表同意,按80%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现该50万元已全部支付民工工资。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大部分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系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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