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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2********,汉族,大专文化,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区**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明知苏州**限公司邓尉路分公司转账至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人民币82800元系其妻子朱某某勾结他人犯罪的赃款,仍收受并协助将资金转移。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凡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退赃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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