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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建议,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撤回起诉。同年12月16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6时左右,姜某某与工友王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内共同吃饭饮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推搡,后被在场其他工友劝开。同日20时许,姜某某在上述民房一楼房间内睡觉时,王某某持酒瓶进入房间,姜某某遂起身与其对峙,后二人发生打斗。其期间,王某某持酒瓶击打姜某某头部及面部和左手上臂等处,姜某某持棉被向王某某蒙去并裹住王某某头部以下位置,后徒手击打王某某身体等部位,二人相互扭打并摔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右侧第3-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姜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打斗发生后,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送医救治,并在厦门市第五医院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2019年3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再次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姜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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