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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兰西县**镇**村***屯,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18时,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妻子赵某甲、岳父赵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厮打过程中姜某某将赵某甲左肘关节脱位,经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等;

2.被不起诉人姜某霜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证人有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绥化市北林区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得到被害人谅解,还由于系家庭婚姻矛盾纠纷所至,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关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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