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1********,汉族,职高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制药厂工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羁押,于当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道外区**街**号院门口,与被害人马某某(男,59岁)因给院铁门焊锁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姜某某将马某某面部打伤,致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上颌窦窦壁多发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为马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1日,姜某某与马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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