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0********,回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骅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08时许, 秦某某在黄骅市**小区** 号楼下菜鸟驿站门口,因债务问题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秦某某后背、头部、鼻部、肋部等部位被姜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 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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