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吸毒,于2010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17日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丁某某等人路经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兴电信局对面小路时,王某某看见上前无故辱骂孙某某、丁某某等人是公安狗腿子,强行要给他们拍照,并拦住他们要送往法院,随即双方发生口角。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过来想解决双方纠纷,王某某看见用手指着姜某某辱骂他,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即挥手避开,打到王某某脸部;王某某挥拳打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并将他的眼镜打落在地;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孙某某见状上前用脚踹王会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拉住王会明往后一扯,致其摔倒在地。经伤势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有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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