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刘某某等人在张某某家门口跳广场舞,姜某某认为音响声音过大,影响其家人休息,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姜某某持双节棍去砸音响,被刘某某扯住衣领,双方推搡扭打在一起,姜某某将对方摔倒在地,掐住颈部,用膝盖顶住胸口,将其按压在地上,两人相互拉扯。姜某某站起后,被刘某某拉住裤子,抱住双脚,姜某某将对方拖至三四米远外的水井边。在被刘某某咬了手部、脚踝后,姜某某朝对方头部打了两三拳,致其晕倒在地,姜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刘某某的损伤为右侧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4日,姜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同年6月16日,经调解,姜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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