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小区,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镇**小区;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因姜某某驾车将霍某甲存放在路边的水稻压了,霍某甲与姜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姜某某将霍某甲推入路边沟,霍某甲的哥哥霍某乙见况上前与姜某某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姜某某造成霍某乙左侧胳膊骨折;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姜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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