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莱西市**街道**村村南地里,因土地问题与其同村地邻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将王某某殴打致左耳鼓膜穿孔、一枚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二级,牙齿松动属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7.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又系邻里之间纠纷引发,只造成被害人王某某一人轻伤的后果。姜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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