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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发现罗某某和罗某乙在自己承包的位于本县**街道自马渡水库里钓鱼,姜某某在制止过程中将罗某某盛装鱼、渔具的蛇皮袋扔进水库水中,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姜某某用柴刀将罗某某的腹部划伤。后罗某某被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罗某某腹壁穿透伤、腹腔少量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事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8日,姜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姜某某赔偿罗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同日罗某某对姜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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