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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县**,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散布被害人董某某与任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要挟,向被害人董某某索要现金4200元,后因被害人董某某报案未果。

另查明,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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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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