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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4********,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村**组**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任**镇**村**组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被害人包某某组织施工队在**镇**村修建战备路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王某某等人阻拦包某某施工队的车辆,包某某找到**镇**村人罗某某帮忙解决此事,给罗某某现金5000元让其用于打点于某某等人。罗某某在丁河街宴请于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吃饭,罗某某称将5000元用于在西峡县**超市购买香烟和购物卡,其中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和香烟交予姜某某处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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