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飞,北京市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1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项目部,谎称前期为该项目预定苗木支付定金50万元,并出具虚假的苗木订购协议及收据,向**公司索要该苗木定金的损失,后**公司宋某某向张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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