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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8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8********,苗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医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现住黎平县****1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贵H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黎阳路由黎平法院往南泉山方向行驶,00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路**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3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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