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姜伟雄,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肖某某在其前女友陈某甲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巷**号喷涂红色油漆,并于2019年7月31日23时30分许,肖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用弹弓往其前女友陈某甲家里三楼窗户上射钢珠,当其离开至**路**百货超市对面**宵夜档门口时被陈某甲的大哥陈某乙抓住,后被陈某乙、叶某某、成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拳打脚踢。案发后陈某乙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赔偿协议并向肖某某赔偿2万元人民币,肖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陈某乙、叶某某、杨某某、成某某、姜某甲。
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8日姜某甲主动到西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及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副检察长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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