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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到仁怀市**镇二楼会议室参加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员培训会议时,趁被害人张某某未注意,将张某某放在会议室进门第一排座位上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 X6plus智能手机盗走。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256元。该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是,由于姜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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