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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乡**村**组,现住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窜至凯里市清江小区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该小区坡顶超市旁边摩托车停放区的一辆天本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姜某某骑车滑行至清江小区下面的加油站旁边准备给摩托车搭线时被民警查获。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883元。案发后已发还唐某某。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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