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大同区尚城小区“酷车一族”门前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大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案发后已返还失主,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窃物品以返还被害人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姜某某听力存在严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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