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伙同侍某某等人以**小区一颗五针松盆景需要养护为由将其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五针松盆景价值人民币21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即价格鉴定中检材的关联性,以及价格鉴定过程的权威性、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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