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2********,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甘南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7时许,姜某某雇佣多台水稻收割机及大马力农机,在不知道自己承包给周某某的土地已经由周某某转包给吕某某的情况下,将吕某某租种位于**镇和**公社地块内的17垧水水稻收获后于10月9日变卖,收割的水稻是117吨,卖得款项281521元被姜某某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使用。经鉴定收割水稻的鉴定价值是271672元。
甘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姜某某构成盗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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