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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姜某某邀约潘某甲并由姜某某驾驶车号为贵J-****3的面包车至**村后坡公路边,对潘某乙堆放于公路边的断桐杉原木实施盗窃,姜某某、潘某甲在将木材拉到**村寨边时被**村群众拦住。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姜某某、潘某甲盗窃木材进行价值认证,被盗木材价值人民币1886.00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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