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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园**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1年3月4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昌平区**镇**村**号门外,盗窃王某某的一件灰色半袖,一个黑色阿迪牌休闲裤,一条红色被子,一个黑色的打底裤,一个紫色内衣、一个浅花色的上衣,一个淡蓝色的睡裙。

 2.2020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昌平区**村门外,盗窃秦某某的一套墨绿色运动服,一个白色的半袖,一个5分的黑色运动裤。 

3.2020年7月2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镇**村**号门前胡同内,盗窃刘某甲一个蓝色条纹外套的被子,一顶MLB品牌棒球帽和半袖。 

4.2020年7月2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村**号房外,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淡粉色药棉被。

 5.2020年7月2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村,盗窃被害人魏某某一件半袖,一件牛仔短裤,一件黑色打底裤,一条内裤。

6.2020年7月2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昌平区**镇**村**号门外盗窃赵某某一双骆驼牌黑色的男鞋,一双宝丽芙洛资的粉色的女鞋,还有一双是乔丹牌的运动鞋。 

7.2020年7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一条牛仔短裤、一条女士收腹短裤和两条女士内裤。

8.2020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镇**村**号院外,盗窃李某乙的两件女士短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至7月31日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多次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外附近,窃取李某甲(男,34岁,内蒙古人)、秦某某(女,30岁,贵州省人)、刘某甲(男,32岁,吉林省人)、王某某(男,54岁,江苏省人)、魏某某(女,25岁,北京市人)、赵某某(女,34岁,北京市人)、刘某乙(女,43岁,北京市人)、李某乙(女,30岁,湖南省人)的牛仔短裤、女式女裤、鞋等物品。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后于2020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8月26日、10月12日、17日、18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所有被害人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谅解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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