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段**号**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广安区**大道**段**号**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充电的一辆银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8月7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2045元整。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